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銘
3樓
選任辯護人 楊廣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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