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俊益
指定辯護人 原審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欄之次行應增列「指定辯護人原審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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