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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瑋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9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建瑋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9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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