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訴,1800,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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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小青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庚緯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林峻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志源原名陳志源.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因妨害風化等,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9 月25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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