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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佳偉
選任辯護人 劉厲生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佳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壹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蔣佳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至民國101年9月26日止,第一次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前述羈押之原因與理由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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