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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麒
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麒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冠麒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9月2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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