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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聖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聖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立聖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陳立聖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47條第1項之殺人、遺棄屍體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褫奪公權8 年。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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