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訴,19,2012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為蒼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1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11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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