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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維義
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王道光律師
陳 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維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孔維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4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孔維義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 月。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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