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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竹放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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