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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真主
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真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賀真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賀真主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因加重強盜等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上開重刑在案,則將來案件若經判決有罪確定,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以被告利用搭載計程車之機會,持刀強盜計程車司機財物之犯罪型態、所為犯行對被害人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審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基本權利,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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