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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律學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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