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訴,2456,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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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汶凱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曾汶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2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8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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