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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1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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