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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惟捷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9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1月3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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