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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惠汝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劉嘉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4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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