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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蔡月娥
被 告 林威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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