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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金生
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金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顏金生前經本院認為犯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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