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刑補,1,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聲請人 周安妮
上列補償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補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附具所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刑事補償法第十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上之程式。

二、查補償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提之刑事補償聲請狀,對於前揭請求補償之標的、請求之事實及理由均未記載,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茲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將以決定駁回。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