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抗,33,2012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主任劉復興
受 搜索人 游健龍
上列抗告人因緊急搜案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3日裁定(100 年度急搜字第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逕行搜索,如係由檢察官為之者,應由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如係由司法警察(官)為之,則應由司法警察(官)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3 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該管法院,如有扣押物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

檢察官依同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至遲在12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法院,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前段、中段復定有明文。

本次搜索依陳報人陳報內容,係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而為之逕行搜索,依前開法令規定,應由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向法院陳報,陳報人逕向本院陳報,與法有違,自不應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按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或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也處所,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及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31 絛第1項第1 、3 款定有明文。

㈡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因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准通訊監察案件(100年聲監續字第000968號) ,且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並核發拘票,對犯罪嫌疑人游健龍進行跟監蒐證,發現犯罪嫌疑人為香港人,疑因進行毒品販賣而入境臺灣短期停留,並可能於民國100 年12月25日離境,為防止渠潛逃,於同年月22日下午15時15分持拘票拘提游健龍到案;

且為避免游健龍藏置之海洛因毒品遭藏匿或湮滅,認顯有逕行搜索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依檢察官指揮依法執行逕行搜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相關規定陳報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本件陳報與法律規定不符而不予准許,顯與上開法條規定有悖。

㈢原審裁定認事用法既非允當,爰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合法之裁定。

三、經查:㈠抗告人向原審法院所提「逕行搜索報告書」所載,本案被搜索人游健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抗告人所屬專案組於12月22日12時許,發現游健龍攜帶疑似藏放海洛因毒品之行李箱由原投宿之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90 巷11號3 樓E 室移往同址B 室,遂於同日15時15分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90 巷11號前拘提游健龍到案,隨即依檢察官電話指揮,逕行搜索游建龍住宿之上址3 樓B 室,查扣第1 級毒品海洛因磚5 塊等物。

則依本案偵查過程既係於拘提游健龍後,認有搜索游健龍上址處所之必要性且情況急迫,經檢察官指示而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其非係欲執行拘提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應甚明確,本案逕行搜索之法律依據應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抗告人前開「逕行搜索報告書」亦係載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逕行搜索,惟抗告意旨卻爰引同法第1項第1 、3 款,顯然有誤,合先敘明。

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法院如認為逕行搜索於法不合而撤銷者,當事人能否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固無規定,惟參諸同法第128條之1第1 、2 項規定,法院有核發搜索票之決定權,同條第3項復規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之立法精神,舉重明輕,應認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撤銷逕行搜索或駁回陳報之裁定,當事人亦不得聲明不服。

本案抗告人係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於法不合,且屬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