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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和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95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11年10月確定。
於民國93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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