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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餘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餘柳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餘柳因偽造文書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吳餘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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