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海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海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王海泓因藥事法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4部分,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應予更正)。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