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62,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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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茂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茂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茂松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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