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66,2012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林石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石峰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石峰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99年7月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及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有法務部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 10101124630號函、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軒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