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73,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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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添福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添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添福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禠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753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添福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禠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753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0年2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年8月31日法矯司字第101011533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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