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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初鴻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初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初鴻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03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8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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