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79,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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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51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95 號上訴駁回確定;

⑵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7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 萬元,上訴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25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上訴駁回確定。

上揭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36號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98年7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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