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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九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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