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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秀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秀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秀琴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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