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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瑞緞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瑞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瑞緞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14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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