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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世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世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3宣告刑部分漏載罰金刑,已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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