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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慶全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慶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慶全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9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號撤回上訴確定。
另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減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
上開2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86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於民國98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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