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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儒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儒因擄人勒贖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
另犯妨害兵役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5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
該案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9號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
於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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