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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巧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巧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巧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97年度易字第15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97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6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該4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8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7月10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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