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 平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平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盧平犯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罪,共2 罪,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