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55 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4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志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志榮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
三、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晴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