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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李金樹因詐欺取財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李金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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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 名│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最後事實│ 宣判日期 │所 犯 法 條 │
│ │ │ │ │ 審法院 │ │ │
│ │ │ │ ├────┼─────┤ │
│ │ │ │ │案 號│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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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自97年1 月間某│臺灣板橋│99.2.26 │刑法第339 條│
│ │罪 │1年 │日起至同年10月│地方法院│ │第1項 │
│ │ │ │間某日止 ├────┼─────┤ │
│ │ │ │ │98年度易│99.7.9 │ │
│ │ │ │ │字第3338│ │ │
│ │ │ │ │號(經本│ │ │
│ │ │ │ │院以99年│ │ │
│ │ │ │ │度上易字│ │ │
│ │ │ │ │第1466號│ │ │
│ │ │ │ │程序判決│ │ │
│ │ │ │ │駁回上訴│ │ │
│ │ │ │ │確定) │ │ │
├──┼────┼────┼───────┼────┼─────┼──────┤
│2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97年10月8日 │臺灣板橋│99.2.26 │刑法第339 條│
│ │罪 │6月 │ │地方法院│ │第1項 │
│ │ │ │ ├────┼─────┤ │
│ │ │ │ │98年度易│99.7.9 │ │
│ │ │ │ │字第3338│ │ │
│ │ │ │ │號(經本│ │ │
│ │ │ │ │院以99年│ │ │
│ │ │ │ │度上易字│ │ │
│ │ │ │ │第1466號│ │ │
│ │ │ │ │程序判決│ │ │
│ │ │ │ │駁回上訴│ │ │
│ │ │ │ │確定) │ │ │
├──┼────┼────┼───────┼────┼─────┼──────┤
│3 │行使偽造│有期徒刑│96年5月15日 │臺灣板橋│99.6.30 │刑法第216 條│
│ │私文書罪│4月 │ │地方法院│ │、第210 條 │
│ │ │ │ ├────┼─────┤ │
│ │ │ │ │99年度易│99.8.5 │ │
│ │ │ │ │字第1438│ │ │
│ │ │ │ │號 │ │ │
├──┼────┼────┼───────┼────┼─────┼──────┤
│4 │業務侵占│有期徒刑│96年5月15日 │臺灣板橋│99.6.30 │刑法第336 條│
│ │罪 │10月 │ │地方法院│ │第2項 │
│ │ │ │ ├────┼─────┤ │
│ │ │ │ │99年度易│99.8.5 │ │
│ │ │ │ │字第1438│ │ │
│ │ │ │ │號 │ │ │
├──┼────┼────┼───────┼────┼─────┼──────┤
│5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96年8月14日 │臺灣高等│100.9.20 │刑法第339 條│
│ │罪 │1年10月 │ │法院 │ │第1項 │
│ │ │ │ ├────┼─────┤ │
│ │ │ │ │100 年度│100.9.20 │ │
│ │ │ │ │上易字第│ │ │
│ │ │ │ │162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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