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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瑋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瑋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柯瑋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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