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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明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明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2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年後,受刑人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案件,駁回受刑人上訴,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2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580號(本院按:聲請意旨誤載為法授矯字第10101151581號,並此敘明)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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