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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久龍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久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久龍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本院並經發回續查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56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2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31號函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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