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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至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至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至仁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8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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