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85,2012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至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至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至仁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8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