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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2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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