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9 年9月1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91號函及所附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軒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