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8號),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志成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30萬元確定。
民國98年3月1日送監執行,101年9月7 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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