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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00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00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三五一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由最高法院於一00年五月五日以一00年度台上字二二七三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於一00年六月十七日入監起算刑期,扣除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之刑期後,原應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縮刑期滿,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一年九月七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九四一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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