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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新枝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新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新枝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7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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