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36,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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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孝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㈡另犯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

㈠㈡之罪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一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於一00年六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一年九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一五八一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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