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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46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93年度訴字第120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並確定;
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嗣經鈞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77號判決上訴駁回,嗣並確定。
前開罪刑並經鈞院以95年度聲字第1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月。
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 月確定。
94年7 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501 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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