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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俊霖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俊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俊霖因詐欺及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4號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強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上訴後,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934號判決駁回上訴。
詐欺部分因而確定,強盜部分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續查,嗣經本院97年上更㈠字第3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9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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